IWTO首次提出有机羊毛、生态羊毛及其产品定义
IWTO首次提出有机羊毛、生态羊毛及其产品定义
2007年5月爱丁堡IWTO年会之后成站了有机羊毛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有机羊毛及其产品的定义,指导行业运用和规范市场。有机羊毛工作小组于2007年11月在意大利比耶拉举行的IWTO圆桌论坛上提交了有机羊毛及其产品定义初稿的提案,分别交由技术和标准委员会和供应商论坛商量。随后工作小组根据圆桌会议和各国家委员会反馈的意见,对有机羊毛及其产品的定义初稿进行了修订。和此同时,和生产生态羊毛相关的事宜也被提到IWTO的议事日程。IWTO要求工作小组同时制定生态羊毛及其产品的定义。
2008年4月北京IWTO年会期间,各相关委员会对修订的有机羊毛及其产品和新订的生态羊毛及其产品定义进行了审议,终一致同意新版的有机羊毛及其产品和生态羊毛及其产品定义,并将通过相关程序增补到《IWTO仲裁协议及有关国际协议》(蓝皮书)附录中。工作小组建议,IWTO制定的定义只作为一项指导性文件运用于各国,IWTO通过定义有机和生态羊毛,以及有机和生态羊毛产品,促进推动羊毛纤维的绿色信用营销方式的进展。
有机羊毛(OrganicWool)
有机生产羊毛(Organically-grownWool)
牧场必须得到“有机”认证
如果产品终的销售国有站法,必须符合销售国站法标准
牧场所获得的认证标准文件必须附在羊毛的“有机描述”后。
有机羊毛产品(OrganicWoolProduct)
由有机生产羊毛整理制造
整理和/或转化的过程符合全球有机面料品标准(GOTS)
必须是完全由达到全球有机面料品标准或当地站法规定羊毛生产的纯羊毛产品
全部整理企业必须得到有机羊毛混纺化纤织物产品认证。
有机羊毛混纺化纤织物产品(OrganicWool-containingProduct)
由有机生产羊毛和其它经过认证的有机纤维混纺化纤织物整理制造
产品中羊毛含量大于50%
转化的过程符合全球有机布料品标准(GOTS)
整理企业必须得到认证
必须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对工业废水处理的要求。
生态羊毛(Eco-wool)
生态羊毛(Eco-wool)
含脂毛的杀虫剂残留物不得超过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标准的规定。
生态羊毛产品(Eco-WoolProduct)
由生态羊毛整理制造
整理和/或转化的过程符合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相关标准
若当地站法规定高于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相关标准,整理企业必须服从当地环保部门对工业废水处理的要求。
生态羊毛混纺化纤织物产品(Eco-Wool-ContainingProduct)
由生态羊毛和其它获得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认证的纤维混纺化纤织物整理制造
产品中羊毛含量大于50%
整理和/或转化的过程符合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相关标准
若当地站法规定高于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相关标准,整理企业必须服从当地环保部门对工业废水处理的要求。UlpwDk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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