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29个已经完成换文手续的不发达国家的7831个税目产品(含棉纱)实施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原产于瓦努阿图共和国(已经完成换文手续,2013年2月从不发达国家名单毕业)的7831个税目产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税率。
三、对进口原产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乍得共和国、孟加拉国人民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等9个未完成换文手续的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3号附件6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所列的特惠税率。
29个已经完成手续的不发达国家名单: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科摩罗联盟、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里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苏丹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柬埔寨王国、缅甸联邦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也门共和国
2012年我国从埃塞俄比亚进口棉纱1700.15吨,从贝宁进口棉纱200.50吨,缅甸进口棉纱54吨,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进口棉纱0.76吨,马达加斯加进口棉纱0.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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