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于2021年9月20日公布“反倾销税及平衡税”修正规定,美国商务部长Gina Raimondo表示,该部致力于保护美国劳工、农民、公司免于不公平贸易损害,本次法规修正为20年来全面更新贸易救济法规。修正规定的部分内容将于2021年10月20日生效,其他部分则于2021年11月4日生效。
此次修正规定要点如下:
一、“新厂商复查”(New Shipper Reviews):
1.背景:该复查为提供新厂商取得其个别倾销差额或补贴税率的快速程序。其中新厂商是指在原本AD或CVD调查期间并未出口至美国的出口商或制造商,也非受调查出口商或制造商的关联企业(not affiliated with an exporter or producer)。
2.现行规定:新厂商申请该复查时,无须提交信息证明其与非关联客户(unaffiliatedcustomer)的交易是否构成善意交易(bona fide sales)。
3.修正规定:
(1)为避免厂商滥用该复查程序,要求厂商于该复查期间提出AD/CVD税的现金担保(cash deposit)不得用债券或证券取代;
(2)新增商务部在判断构成善意交易的考虑因素,如该出口商、制造商或客户是否因课征AD/CVD税后才设立,及彼此之间是否有与受调查产品无关的业务往来等;
(3)倘出口商或制造商未能证明其与无关联客户的交易属善意交易,则DOC可撤回该复查。
(4)生效时间:2021年10月20日。
二、“反规避”调查及决定:
1.背景:“反规避”调查系防止被课征AD或CVD的出口商或制造商将原涉案产品零组件出口至美国(或第三国),再于当地简单装配,或另以改变产品型态等方式规避AD或CVD。
2.现行规定:目前“反规避”调查系规定在“反倾销与平衡税”法规中的范围(scope)认定及个案中对相关法规的解释。
3.修正规定:DOC在其法规中为“反规避”调查与决定建立新的独立专章,整合过去DOC进行“反规避”调查的大部分实务做法,要点包括:
(1)明定DOC可基于利害关系人申请而启动反规避调查,或自行启动调查;
(2)DOC应于相关申请后30日内(可延长至45日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并应于300日内(可延长至365日内)作出终裁定。
(3)“反规避”决定可适用于被调查国全体厂商(country-wide)。
(4)生效时间:2021年11月4日。
三、要求进口商或出口商出具证明:
1.背景:DOC得在包括“反规避”调查等情况下要求进口商、出口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具证明,以确认特定货品是否为AD/CVD命令的适用范围。
2.现行规定:前无明文规范,惟DOC在实务上会要求进口商等利害关系人出具证明。
3.修正规定:DOC已就过去实务情形汇整并制定本项新的规范,得要求进口商、出口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具“特定货品是否在课征AD/CVD命令的范围”的证明,倘当事人未能出具或该证明包含重大虚伪、虚构或诈欺之陈诉时,DOC得请求海关收取AD/CVD命令的现金担保。
4.生效时间:2021年10月20日。
四、美国商务部新闻稿及说明、相关报导如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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